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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市場監管局發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指南的宣傳貫徹,指導督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落實計量合規主體責任,切實規范計量行為。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
*章 則
*條 為進一步落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強化計量管理,規范計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上海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人民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人民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仲裁和計量調解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在居民水電氣經營管理中開展的計量活動。
本指南所稱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是指提供城鎮居民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負責建設和維護城鎮居民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礎設施,并向居民用戶提供相應服務的企業。
上海上自儀轉速表廠本指南所稱計量器具,是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裝地點,用于貿易結算的城鎮居民水電氣用量測量的民用水電氣表。
本指南所稱計量行為合規,是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的居民水電氣經營管理行為應符合計量管理和水電氣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上海自動化儀表三廠計量技術規范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自覺宣傳和貫徹執行*、地方計量法律法規規章、計量技術規范及標準,制定完善企業計量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依法依規采購、安裝、維護、管理和使用計量器具,及時響應和處置用戶投訴等。
第二章 計量管理制度建立
第四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計量管理制度,明確計量管理部門和崗位職責,確保依職盡責,責任到崗。計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計量管理部門和崗位職責、計量宣貫培訓制度、上海儀表四廠計量器具管理制度、計量器具臺賬檔案管理制度、計量數據監測制度、計量風險評估及預警制度、計量投訴和糾紛處置制度等。
第五條 新躍儀表廠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計量宣傳、培訓和考核制度,定期組織下屬分公司、計量管理部門及員工開展計量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范和企業規章制度等宣貫培訓和考核,并合理運用培訓考核結果。
第六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開展誠信計量體系建設,踐行誠信計量公開*,公示計量管理制度以及計量器具生產、、使用等狀態信息,規范計量器具使用,落實維護計量器具性能可靠、量值準確的主體責任,營造公平交易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七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在選購計量器具時,應當依法選擇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并保留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采購合同等相關資料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計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選購和使用未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與型式批準不一致的計量器具。
第八條 居民水電氣表實行首次強制,限期使用,到期輪換。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在計量器具安裝使用前登記造冊,主動報當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機構申請強制。當地不能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機構申請強制。經合格的計量器具方可安裝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強制或經不合格計量器具。
第九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入庫核查制度。在計量器具入庫時,紅旗儀表有限公司檢查核對計量器具外觀是否完好、與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是否一致、合格印證是否齊全、鉛封是否完整、銘牌標識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庫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庫。
第十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按照水電氣表存放要求,合理設置環境控制設備,確保存放環境符合溫濕度、防塵防潮、防腐蝕、防震動等要求,可用貨架分類存放,避免因存放不合理導致計量器具失準、損壞等。
第十一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領用出庫登記制度,建立領用出庫檔案。領用方應當核驗計量器具外觀是否完好、合格印證是否齊全、鉛封是否完整、銘牌標識是否清晰等,并簽字確認或記錄。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庫。
第十二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規范安裝計量器具,避免出現因安裝問題影響計量器具的準確性。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對計量器具進行定期現場檢查,如檢查中發現計量器具損壞、故障等問題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告知用戶,非人為損壞的應及時為用戶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對更換前后的表具讀數進行確認。因計量器具損壞、故障等問題造成用戶水電氣費多計多收的,應按規定退賠多收費用或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計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輪換計劃,評估輪換風險,建立輪換輿情監測和投訴處置制度,同時向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有序開展計量器具輪換工作。輪換計劃、輪換方式以及輪換計量器具相關信息應及時采取在輪換區域(社區、小區)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眾號推文等方式讓用戶知悉,上海新躍儀表廠并主動協同屬地街道、物業等單位做好輪換方案宣傳工作。同時,在輪換過程中要注意關注用戶反映,及時做好用戶質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輪換過程中發生計量投訴的,應當依規快速處置。
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報廢制度,對到期輪換、故障更換、失準更換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實施銷毀或報廢處置。
第四章 計量器具臺賬管理
第十六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計量器具臺賬,并實施動態更新管理。定期組織開展計量器具臺賬檢查,確保計量器具從采購到報廢全過程可追溯。計量器具相關檔案臺賬數據應及時歸集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計量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七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臺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海儀表九廠計量器具采購臺賬,如計量器具生產廠家、型號規格、出廠編號、型式批準證書編號、出廠日期、采購日期及合同編號等。
(二)計量器具臺賬,如計量器具出廠編號、機構名稱、送檢日期、日期及有效期、結果、不合格計量器具處置情況等。
(三)計量器具入庫出庫臺賬,如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入(出)庫時間、數量、入(出)庫狀態、入(出)庫經辦人員等;
(四)計量器具安裝臺賬,上海上自儀轉速表廠如安裝地址、安裝日期、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日期及有效期、安裝人員、安裝狀態等;
(五)計量器具輪換臺賬,如安裝地址、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日期及有效期、輪換后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日期及有效期等;
(六)計量器具報廢臺賬,如上海儀表四廠計量器具名稱、出廠編號、日期及有效期、報廢日期、報廢原因、報廢處置情況等。
第五章 計量數據歸集和監測
第十八條 鼓勵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建立水電氣計量信息化管理系統,對計量器具、計量制度、計量人員等實行信息化管理,推進計量數據與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實現數據對接和共享。
第十九條 鼓勵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開展用戶結算數據日常監測比對分析。/WWW.shhZY3.cn對于出現結算數據異常的,應當逐級報告、審核,同時與用戶聯系溝通,排查是否出現計量器具失準或設施故障等,并將排查結果和解決方案及時告知用戶,經用戶同意后,上門服務。
第六章 計量糾紛處置和風險監測
第二十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投訴處理機制,主動公開投訴方式、投訴渠道和投訴,及時受理、登記計量投訴信息,主動了解情況并進行核查,妥善快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計量投訴處理中對核查結果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經雙方協商后依法依規申請計量仲裁。仲裁期間公用企業應使用經合格的計量器具臨時替換,不得影響用戶水電氣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定期開展計量投訴和輿情研判,建立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機制,對于計量投訴或輿情集中區域、反復發生區域等要加大監測力度。
上海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條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輿情監測及快速響應機制,對于因計量器具故障、失準、輪換、更換等引發的輿情要主動、快速、妥善應對,避免輿情大范圍擴散引發不良社會影響。對于重大輿情事件應在12小時內向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供電供氣的公用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開展的涉及計量相關活動可參照本指南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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