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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個面子,過去指猶言講情面,而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你是否想過當你的“面子”連同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個人信息一同交付于他人之后,你的隱私該如何保障呢?
當出行、消費等日常行為都在潛移默化下由“刷臉”完成的,不知你是否注意到,這些“刷臉”的場景絕大部分是強制性需求,僅部分才給予我們選擇的權利。同時隨著人臉識別技術的跨步向前,不少小區、景區等也開始主動或被動引入這項技術。但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有相當一部分用戶是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便被強制刷臉,可強制之下隱私何存?
區別對待很重要
首先我們要明白的是,火車站安檢、酒店登記等都屬于重大公共安全需求,我們有義務配合,同時我們也可以相信*有關部門在對人臉數據的保存方面一定是安全的、可靠的。
但反而言之,現階段收集人臉數據的除了*還有企業,如果說隨便一家名不見經傳的企業都能強制性收集公眾的人臉識別數據,那么大家的隱私權益和安全豈非蕩然無存?
就好比今年的“人臉識別*案”一樣,在沒征求用戶的意見便默認用戶同意交付信息,這顯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不符合《網絡安全法》,更不符合目前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說到底,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確實為我們展示出了有利的一面,但也不能忽視其有弊的一面。無論是“刷臉”技術的研發,系統、設備的生產和應用,還是相關面部數據的收集、管理、儲存、利用等環節,都需要保證依法依規進行,都需要將個人隱私安全與權益放在重要位置。沒有必要收集的,一律不進行收集;不允許進行商業利用的,一律不能進行使用。
要用法律來制裁違法
據可查資料,隨著智慧城市深入發展,高清監控進一步普及,人臉識別在數據采集上的阻礙大大減小。預計未來5年人臉識別市場規模將保持年均25%的增速,2022年市場規模將達到約67億元。業內*也指出,人平均每天要暴露在各種攝像頭下過500次。
在這種速度的發展下,定然會有不法分子盯上這塊“蛋糕”,而對于他們,自然要重拳出擊。
為此9月26日,工信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用戶實名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提到,為確保入網環節人證一致,創新運用AI等技術手段,要求電信企業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實體渠道全面實施人像比對技術措施,人像比對一致后方可辦理入網手續。
同時,工信部還就《關于促進網絡安全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指出支持構建基于商用密碼、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技術的網絡身份體系。
安企助力*,*制定標準
單有法律規范還不夠,近日,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生物特征識別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換屆大會暨二屆一次(2019年)全會在北京召開。
來自80多家生物特征識別企業和科研校共計110余位代表參加了此次會議,成立了人臉識別*標準工作組。同時會上還發布了《生物特征識別白皮書(2019版)》,成立人臉識別技術*標準工作組,人臉識別*標準制定工作全面啟動。為推進人臉識別技術、產品的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具體標準計劃,為*全面開展標準制修訂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回歸個人層面,保密協議或是過渡手段
目前我國已對“個人信息”進行了一定的立法保護,關于“人臉信息”的刑事案件也并不多見,但“人臉信息”是一種特殊的個人信息,他和個人的、住址等個人信息還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在尚未出臺更加細化的相關法律之前,我們大可以憑借另一種手段過渡。
人臉識別門禁公司和業主簽署保密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保密協議的內容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提供方(收集人臉信息的主體)沒有在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特別排除、降低自己的保密義務,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就具有法律效益。如果業主同意,收集人臉信息的主體就具有掌握人臉信息的權利,但是要注意這里“掌握”是一種狹義的控制,是在授權范圍內使用。
結語
人臉識別技術自面世以來便引得爭論不休,支持者認為“刷臉”辦事,效率與安全并存;反對者表示精度堪憂,隱私失守。但能兼顧安全與便捷的技術至今為止并不存在,因此要在隱私、安全和便捷三者之間找到恰當的平衡,在確保平衡之下才應允許人臉識別技術適度向前發展。(原標題:人臉識別大行其道,魚龍混雜下你的信息真的安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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